查看原文
其他

英卓律所又传喜讯:高难度新公司L-1A高管签证成功get!

英卓律所 英卓 2022-07-31
点击上方“公众号”可以订阅哦

首先让我们来瞻仰一下新鲜出炉的批准书!

A公司这份批准书实属来之不易,虽然A公司在中国的母公司实力夯实,但是由于其特殊的组织架构以及对在美子公司的商业计划,大大地增加了签证申请的难度。我律所主任律师曹英律师与A公司经过多次探讨,并且花费大量时间梳理公司层次以及相互间控股关系,最终为A公司制定了一套贴合实际,逻辑严谨,层次分明的签证申请策略。
以下,我们着重提点一下此案复杂棘手的三个大问题。
1
 母子公司间多层次控股
由于A公司除了中国多个子公司进行业务发展外,其在香港也有子公司进行海外业务,而美国子公司,实则为香港子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所以中国母公司与美国子公司之间为间接母子公司关系。同时在中国母公司,香港子公司与美国子公司之间又由于其跨国业务的需要,有几层单纯的控股公司控制,所以导致其公司组织架构扑朔迷离。我律所曹英律师在华尔街大律所从业多年深谙这其中玄机,用最简洁明了的图表清晰呈现其组织架构,并辅以文字解释以及关系文件佐证。
2
美子公司多部门少雇员
由于业务发展需要,A公司在美子公司共设立三个部门涵盖,市场拓展,市场调研和公关。但是,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前期规划中,并未有意在美雇佣过多的人工,仅仅聘用两名纽约本地sales 拓展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即将被派遣来进行管理的L-1A高管似乎有从事本应由下级员工所做的工作,而不是从事管理活动的嫌疑。有着丰富经验的曹英律师敏锐地洞察到这一潜在问题,并及时与A公司沟通,A公司表示,他们的香港子公司会抽调几名雇员专门支持美子公司的工作。有需要时接受调遣赴美,有些调研工作也可以在香港远程完成。因此,在子公司业务发展的初期,并没有大量在美国当地雇员的必要。曹律师根据A公司的具体情况,并引述一些先例,将情况在申请文书中进行解释并佐证辅助材料。
3
母子公司均非实业公司
虽然移民局并未对母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业务类型有硬性要求,但是通过我律所的经验来看,大部分来美创建新公司派遣高管的公司多从事实业,比如零配件,服装,小商品,食品,餐饮等。A公司主要从事金融管理服务并非常见的传统企业,并且其美国子公司目前的商业计划下,无法马上实现盈利,我律所在为其制定申请策略时,为A公司提供了一份量身定做的所需资料清单,A公司根据我们的资料清单丰富完善了其商业计划书,并在其中佐以翔实的证据与详尽描述来呈现其业务模式,成功说服移民局其美国子公司的运营模式将会是一个切实可行商业模式(viable business)。
是不是各位有想法移民的朋友似乎蠢蠢欲动了呢?下面我们再来回顾一下L-1签证相关基本内容。
L-1签证 是非移民工作签证,分为 L-1A和 L-1B签证两种。它适用于在美国和中国都有商业机构的跨国公司从中国母公司派遣高级经理 或行政主管(L-1A)、或拥有特殊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L-1B)去美国分公司工作。
L-1签证的基本要求1.中国的母公司和美国的子公司之间必须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

2.L-1签证的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一年在美国境外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的工作

3.L-1A签证的受益人必须是被派往美国子公司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L-1B签证的受益人需为专业技术人员

L-1 签证的优势
1.L-1申请和批准时间短,如选择加急处理进行审批,最快15天内就可以获得结果

2.如果美国子公司成立超过一年,并且具备一定的规模,L-1签证持有者则不需等待一年,可以直接递交EB-1C的申请,获得绿卡

3.L-1签证持有者的家属(包括配偶和子女)可以用L-2身份来美,可直接读书或工作,尤其是可享受美国当地居民同等的免费教育

4.美国移民法对申请L-1签证的跨国公司的规模, 雇员人数,投资额,以及注册资本都没有硬性规定

5.中国母公司和美国子公司只需保持所有权从属关系即可,没有必须是相同行业的要求

6.在美国购买一个公司并控股即可,无需购买100%的股权

7.L-1签证持有者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多次出入境美国

英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曹英律师曹英律师是位于美国大纽约地区Ying Cao Law LLC (英卓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曹英律师同时拥有纽约和新泽西两州的执业资格,中英文流利。北京出生和长大的她从北京外国语大学毕业取得学士学位后赴美密歇根大学留学获得硕士学位。曾供职于世界五百强企业,后获得罗格斯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曹律师曾先后供职于总部位于华尔街的全球排名第三的律所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Sullivan & Cromwell LLP), 位于时报广场的普凯律师事务所(Pryor Cashman LLP) 以及古温波特 (Goodwin Procter LLP)。2011年,曹律师作为代表律师陪同洛克菲勒家族第五代掌门人史蒂夫洛克菲勒二世和三世前往中国。近年来,曹英律师代理的客户从上市公司到各领域精英。过硬的专业素质,严谨的做事风格,高效的律师团队,以及合理的收费标准,让英卓律师事务所在大纽约地区声名鹊起。
联系我们

英卓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H-1B工作签证、EB-5 投资移民、EB-1C商业移民、EB-1A, EB-1B, NIW杰出人才移民、L-1跨国公司高管工作签证、O-1杰出人才工作签证、E-2工作签证, 跨国公司架构、房地产、合同起草和商业诉讼。

我们的联系方式如下:
Email:ycao@yclawllc.com
WeChat ID: YingCaoNJ
Phone: 973-310-1688
Website:http://www.yclawllc.com
              律所公众号               


 律所网站


 文章

【干货】美国L-1 签证简介

你强,美国照样张开臂膀拥抱你-英卓继续为客户成功申请EB-1B

H-1B抽签最新消息及留美攻略

H-1B抽中但未批之前的离美须知


本文版权属英卓律师事务所(Ying Cao Law LLC) 如需转载,请直接联系律所ycao@yclawllc.com。本文内容,仅限一般情况讨论,并非法律意见,如有个案问题,请联系律所进行法律咨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